厦华天综〔2017〕60 号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院(部),各处(室,馆):
现将《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创造一个文明、和谐、安全、整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学生接受良好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集体观念、文明举止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二级院负责本院住宿生的思想品行教育、日常行为督导和生活指导工作,并将学生在宿舍的表现作为对学生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干部考核和纪律处分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根据学校的要求在宿舍区开展各具特色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建设活动,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敏感时期的安全稳定工作,确保校园的和谐、平安。
第三条 学生宿管科、思政辅导员根据学校要求,入住学生宿舍,重点做好住宿生日常教育管理、夜间安全秩序督导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在校、二级院学生会下组建完善学校及二级院学生自律组织,在学生处和各二级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各院自律组织每天查房、登记并汇总上报;校自律组织不定期抽查全院的夜间考勤情况,并对宿舍夜间考勤情况按月汇总,上报学生处。宿舍内务卫生由学校和各二级院自律组织配合检查评比,并按周汇总,及时公布评比结果,每月底上报学生处,作为评定星级文明宿舍的依据。
第五条 深入开展宿舍文明建设,以星级文明宿舍评比为基础,按照学校统一部署,适时开展宿舍文明建设立项活动。
第六条 各宿舍设宿舍长1人,负责本宿舍内务卫生的轮值安排、内务卫生评比、文明创建、安全纪律督导,协助辅导员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做好情况反馈,上传下达等工作。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七条 学生宿舍区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学生宿管科联合各二级院负责。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精神文明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安全稳定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住宿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宣传教育活动、安全保卫教育等活动。
第八条 各二级院将住宿生表现情况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组织发展、评优评先、学干考核、就业推荐等的重要依据并记录进学生档案。
第九条 加强对住宿生的教育管理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学生处和有关部门对在宿舍区发生的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给予调查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重视学生对宿舍工作的反馈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和宣传教育网络,竭诚为学生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设男女生宿舍楼。各二级院学生根据学生处的安排按年级、专业和报到的先后顺序入住;原则上按报名(缴费)先后入住本宿舍楼。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均应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住宿手续为:缴纳住宿费、办理个人住宿资料、签定维修管理协议。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住宿费者,须填写缓交住宿费申请单,并由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不外住走读,特殊情况申请走读或外住的学生,应填写走读或外住申请书,并由家长同意签名后,报二级院、学生处和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指定的宿舍和床位入住,不得私自占用床位和调换床位。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和床位,需要填写申请单,经同意后方可调换。凡私自占用床位和自调床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中途退学、休学或申请走读、外住等原因办理退宿,其缴交的住宿费按上级物价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服从管理、不遵守纪律、不搞好内务卫生者,由各二级院向当事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改正。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理。
第十七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现住床位进行适当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走读、外住、专业划分、屋舍整修等原因而形成的异动,学校可进行适当调整,学生应主动服从安排,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寒暑假住宿生原则上不留宿。特殊情况下寒暑假需要留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留宿申请表,经二级院、学生处批准后,进行统一安排,集中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宿舍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社区辅导员负责,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负责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禁止异性以及公共财产管理等一般性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后勤保卫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留证登记并约定会客时间,经社区辅导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客人来访时不准影响周围同学休息或学习。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如来访者有特殊情况须经社区辅导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住宿学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一条 遵守消防、治安等各项规定,不得随便使用设在学生宿舍楼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等消防设施,严禁破坏消防器材;禁止在宿舍楼焚烧东西;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炉等明火用具;禁止使用煤气罐;禁止违章用电,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热棒、电热壶、电炉、电饭煲、电炒锅及其它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在学生宿舍楼私拉电线、私自联网窜线等;禁止偷接路灯等公用电源;严禁学生在宿舍吸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现金等应由学生本人妥善存放。
第二十三条 宿舍发生火情时,应及时向后勤保卫处、学生处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抢救;发生案件要及时向后勤保卫处、学生处、系部报告,保护现场,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吸毒、贩毒、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禁止在宿舍区抛摔酒瓶、饮料瓶、塑料袋等物品;禁止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宿舍区藏留酒瓶、管制刀具、仿真枪械以及其它有伤害性的枪械、器具等,违者交后勤保卫处及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学校实行熄灯制度,熄灯时间:周日至周四每天23:00至次日6:00。各二级院每晚22:00后自律组织晚点名,考勤结果报辅导员;学生如因特殊情况迟归,应事先向辅导员请假,来不及请假的应事后及时说明情况。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归宿登记制度,晚归三次计一次未归。一学期内,对未经批准晚归累计达三次或未归一次的学生,二级院给予通报批评;晚归累计四至六次或未归二次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晚归累计达九次以上或未归三次以上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自动退学处理。所有记过以上处分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及时通报家长。对于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或他人携带物品离楼,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进行登记,经查验后无问题才可带出。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压晾晒的衣服和棉被等。学生有此行为时管理人员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学生不听劝阻时,由管理人员收缴学生的晾晒物后交学生处处理;出现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学生不得改装、拆卸、挪动宿舍内家俱,不得挪动寝室内的床位。
第五章 文明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宿舍内和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休息和就寝时间不准开展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在宿舍区使用各类音响的音量应严格控制在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宿舍区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在宿舍区卖酒以及其它影响安全稳定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商品。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在宿舍区张贴大小字报,不准在宿舍区随处张贴广告和海报。凡需张贴的海报、广告等统一由学生处、团委主管部门准允后限时在指定的位置张贴。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内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得在宿舍区内开展违法违规的群体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区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禁止开展任何邪教宣传、活动及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包括书刊、光盘、反动和黄色网站);禁止留宿异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室内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度,学生宿舍每日进行卫生打扫,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学生会每周四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各宿舍自觉接受学校及二级院学生会组织的卫生检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保持宿舍及公共区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不乱倒剩饭剩菜,不乱扔烟蒂杂物,不乱丢饮料瓶或食品包装袋等,积极配合开展垃圾不落地活动。便后自觉冲水,不往厕所丢杂物、卫生棉等,保持管道畅通及卫生间清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架堆积垃圾、杂物等,空瓶、废纸等可回收的物品应及时清理,禁止在墙体和门窗涂写、刻画、乱张贴以及泼污弄脏墙面。
第三十六条 不准在宿舍区内饲养宠物。
第三十七条 禁止破坏宿舍区绿化,禁止破坏宿舍区内字画、门牌、标示、宣传器材等。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设施配备采取建卡登记制度。学生进住宿舍时须填写设施财产登记卡并签名,学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缴清水电费,经社区辅导员对其宿舍内的设施进行查验,学生凭验收单办理离校手续。家俱、门窗、设施等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全室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若属故意损坏者,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发生宿舍门锁、门窗、玻璃、床、桌、凳等损坏须到社区辅导员值班定登记,由相关部门安排维修。
第四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住宿生不得将房间内家俱搬出楼外或在宿舍之间调换;不得将教室、会场等教学办公的桌椅搬入宿舍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水电费实行定额补贴方式,每月每生补贴电5度,超支部分由学生自付。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养成离室断电、关闭水龙头的好习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学生处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