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天综〔2017〕59号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院(部),各处(室,馆):
现将《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15人,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代表等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名单根据处理具体申诉事件的类别由主任确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结论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申诉人资格和申诉条件:
(一)申诉人应是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受违纪处理的学生本人;
(二)申诉书必须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诉必须未超过《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申诉期限。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原处理决定书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属系部、专业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并送达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不符合申诉人资格的;
2.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同意受理的申诉材料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第十四条 复议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持,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宣布会议纪律;
(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复议会议的内容进行笔录,笔录内容包括:(1)会议案由;(2)参加对象及有关情况;(3)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4)会议的过程;(5)事实和认定的证据;(6)处理意见。询问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三)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原处理决定被变更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议结论重新发文。
第十七条 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并存入档案: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校规;
(三)申诉人申诉的时间、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校规;
(五)申诉委员会的复议结论;
(六)做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议结论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附件2: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